平顶山农业科学院 博士后研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2018-07-16 00:00:00

为加强我院博士后研发基地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博管〔2011〕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成立博士后研发基地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院博士后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博士后研发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的招收、进出研发基地手续办理,向省博管办申报、批准备案等事宜。
二、研发基地运作方式
1、研发基地按照博士后工作协会的运作方式具体实施。结合我院实际,可以项目招收博士后研发人员到基地开展科研工作,也可将研发人员的科研成果在研发基地转化,还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开发项目,进一步提高我院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2、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开展研发工作,经省博管办同意,并统一组织,由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创新团队成员承担科研项目。
3、研发基地的运作方式既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项目开发、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全院的学科建设和维护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实行有偿服务,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合理确定双方权益,形成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
三、博士后研发人员的招聘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申请进入研发基地工作,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做博士后研究。
2、申请进入研发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先与研发基地单位沟通,确定研发课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士后申请表》,提交博士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经与研发基地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单位同意后,报省博管办审核批准,办理招收手续。
3、申请从事博士后研发项目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
(2)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论文及主要成果(专著、教材、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及获奖证书);
(3)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4)政治思想鉴定(单位党委或党总支出具并盖章);
(5)本人身份证;
(6)留学博士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四、博士后研发人员管理
1、将博士后研发人员纳入我院临时人事管理,工资待遇,按以下两种途径予以发放。一是执行协议工资,按月发放;二是工资关系随迁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和本院正式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2、博士后研发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参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办法,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3、博士后研发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期间,随迁子女,单位协调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报考(或转入)高中学校等事宜。
4、博士后在研发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如需延长研发时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签字,院博士后研发基地领导小组同意,报省博管办备案,可根据需要延长一年。
5、博士后研发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计算工龄,工作2年后,可根据其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研发成果等,为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及我院规定程序执行。
6、博士后研发人员工作期间,由博士后研发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归入个人档案。
7、博士后研发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院提供工作场所,配备相应的科研助手。
8、凡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或取得的成果(含论文、论著、科研成果、专利等),按照院科研奖励办法享受相应的奖励。
9、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住房。公寓内配备基本生活设施,房租由单位承担,水、电、暖、天然气、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0、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研发任务后,须提交科研报告和研发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11、博士后研发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经我院与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考核,专家评议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及《河南省博士后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12、博士后研发人员工作期满,到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13、非在职研发人员工作期满,就业实行双向选择,经我院考核同意,可以留在我院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
14、博士后研发人员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1)开展工作半年后考核不合格的;
(2)在研发期间工作不认真,出现技术问题造成损失的;
(3)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研发工作的;
(4)不遵守保密纪律丢失技术资料或泄密的;
(5)超出一个月不与单位联系的;
(6)研发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7)其它情况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15、被辞退的博士后研发人员,不再享受本省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予以办理其户口迁出等有关手续。
五、项目合作
1、院每年组织各基层单位自主申报合作项目,经遴选后报省博管办,由省博管办统一组织与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进行项目对接。
2、与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协商一致后,签订《研发项目合作协议书》并报省博管办备案。
3、省博管办将对签订协议的项目给予资助。
六、研发经费
1、院划拨专款作为博士后研发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本人工资福利、专家指导费和博士后办公、差旅和资料购置费、学术交流费、会议费以及需向流动站或工作站提供的管理服务费等。
2、博士后研发经费,由院博士后研发基地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要进行预算,按程序批准后,根据研发工作进度和需求按年度下拨。
3、研发经费是对研发人员开展自主创新项目提供的科研启动资助。有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争取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为研发工作提供必要的资助。
七、职业道德建设
1、研发人员应具有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事业为重,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多做贡献。
2、研发人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3、研发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弘扬科研人员诚实守信,尊重创造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
4、单位要为研发人员营造尊重知识、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创新发展的机制。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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