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16 00:00:00

各科(室)、中心:
   为了加强和规范院及院属各单位的收入使用和管理,特制定《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6日
附 件: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院及院属各单位的收入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及院属各单位的收入包括科研项目经费收入、科研副产品收入、成果、品种、专利转让开发收入、生产示范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土地、房舍等设施资产租赁开发收入及其它有关收入。
第三条  院及院属各单位上述各类收入必须纳入院财务建账统一管理。
第四条  院及院属各单位必须加强收入预算和管理,纳入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
第五条  科研经费收入除相关法规规定的管理费外,根据项目预算计划专款专用。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土地、房舍等设施资产租赁开发收入,院和各单位按5:5分配使用。
第七条  科研副产品收入和生产示范收入,院和各单位按2:8分配使用。成果、品种、专利转让(开发)、科技服务收入按院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院及院属各单位的收入可作为科研项目自筹经费、科研奖励、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使用。
第九条   禁止私分、坐收坐支、多收少报和收入不入财务帐等现象。违反收入使用管理办法,除追缴相关收入外,对当事人和管理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院财务科负责解释,财务科和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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