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8-07-16 00:00:00

各科(室)、中心、平丰公司: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5年12月7日
附 件: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农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机关及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院财务科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申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 房屋和构筑物
 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 通用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等。
第三类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 图书和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 用具、家具和动植物:包括办公桌椅柜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实际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入帐(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等)。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帐册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院财务科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院财务科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存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平顶山市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各单位确实有出售、报废等固定资产处置的,首先由资产管理人员写出情况说明报单位负责人,经院主管领导签批后,填制《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固定资产处置、账务核销。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1. 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对院里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每年度末由院财务科牵头要定期最少进行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2.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4.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申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院机关及院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都有管好用好本单位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 若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计价赔偿并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八条 院财务科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院机关及院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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