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各科室、各研究中心: 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农业科研各项事业的发展,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特制订《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望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2015年4月3日 附 件: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依据平政办〔201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参照其他事业单位和农业科研单位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贯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向重点岗位倾斜;坚持岗位管理,以岗定责,强化责任意识,使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与履行岗位职责的好坏、工作量大小、业绩贡献和承担责任的大小挂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兼顾职务和资历,又体现岗位和业绩。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岗位聘用为基础,根据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在职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平顶山市市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业绩为主,根据各类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取得创新性成果和突出贡献等情况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人社局下达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指标减去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使用量后的剩余量和单位自筹部分构成。通过“出勤”、“岗位目标责任”、“个人年度考核”和“重点岗位”4个方面考核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1、实施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且参加考勤人员。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和发放办法 1、出勤 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75%核算。参照不同职务级别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根据考勤结果核算个人发放数额。 发放办法:根据院制定的《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若干规定》进行考核,按月考核公示后核算发放。 2、岗位目标责任 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0%核算。参照不同职务级别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核算个人发放数额。 发放办法:暂扣全体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初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提供。考核结果90分以上视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该项工资全部发放,80-90分,按90%比例发放,70-80分,按50%比例发放,70分以下,扣发该项工资。 院领导岗位目标责任工资的核算,以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有1人考核结果70分以下的,扣发分管领导该项工资的30%,有2人(含2人)以上考核结果70分以下的扣发分管领导该项工资的50%。 3、个人年度考核 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和单位自筹部分核算,参照不同职务级别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算个人发放数额。 发放办法:按照上年度个人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合格”(含合格)等次以上人员按标准全部发放,“合格”以下等次或“未参加考核”人员不予发放。 年度考核为“优秀”及被评为“优秀党员”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00元;“合格”等次人员一次性奖励300元。 4、重点岗位 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的高出绩效工资标准比例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资金核算。 发放办法: (1)管理岗位:院副科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院办公室、科研科、监察室人员纳入管理岗位工资发放范围,参照个人奖励性绩效标准,依照岗位职责确定上浮比例,按照上浮比例核算个人发放数额。 (2)科研课题:参与科研课题人员纳入该项工资发放范围,根据个人在课题组中发挥的作用,确定上浮比例,参照个人奖励性绩效标准,按照上浮比例核算个人发放数额(其中,优势学科、重点项目的子课题项目主持人按“该类别主持人的上浮比例降低1%”执行)。 具体上浮比例参照下表:
若参与多个岗位、课题工作,只能执行其中1项工资,不重复累计,按月核算后发放。 五、其他事项 1、院属各研究中心按照本方案核算本单位发放标准;生产岗人员、科技开发人员绩效工资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发放标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2、新调入和新录用(实习期)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绩效工资随岗位变动而变动:受聘者岗位变动的,自变动的下月起核发相应的绩效工资;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自退休后下月起按照政策执行退休人员待遇。 4、由于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研发事故、责任事故或损失的人员: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确定其扣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受警告处分的按照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不再上浮工资;受警告以上更严厉等次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发 20%-50% 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在被立案审查但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人员:停发一年全部绩效工资,处罚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照处罚期限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6、本方案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7、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本方案解释权归院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 |